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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 应当提交下...
退税
编号
413442
姓名
bly
留言时间
2005-09-20 12:09:14
留言内容
我公司进口的聚乙烯在今年的海关查验中进行了重新归类,按目前的归类税率低,而且该税率是从去年开始执行,因此我公司在去年一年都多交了关税,请问现在可否申请退还去年多交的的税款? 谢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05-09-27 02:09:22
答复单位
北京海关
回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纳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还税款及利息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税款缴款书和可以证明应予退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