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成品料号是否可以对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税则号
编号
015247
vivianyin
2007-01-30 10:01:50
您好,我司是生产液晶显示屏的来料加工企业,系统是神州数码国信系统。现在遇到以下状况无法解决:我们的成品归类为90138030"液晶显示板",现有一客户是生产数码相机的,他们把所用的显示屏归入85299049"其他数码相机零件". 目前他们要求我司与其做结转,并要求我们“尊重客户的归类”更改税则号。但是对于出货给他们的同一个成品料号我们也在出货给其他出口加工区内的客户,且双方的税则归类一致,且其他客户不同意修改,故无法根据要求更改税则号。 进而该客户提出可以一个成品料号作两个税则归类,该客户是广东佛山的,想请教海关是否可以做一对多的备案?如果可以的话,该如何操作?
已处理
2007-01-30 05:01:39
南京海关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 一种料件只能对应一个相应的税号,不能够按照您所说的方式操作办理。 根据海关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加工贸易方面的保税货物归类问题,需要企业申请合同备案,海关保税监管业务现场受理备案申请,进行归类审核,为企业核发手册。 所以两个企业之间深加工结转时出现归类有疑义,可以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两个企业分别向主管地海关进行申请并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海关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两个企业办理跨关区深加工结转,需要企业向两个主管海关申请协调处理商品编码的问题。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南京海关关长专线工作的理解和关注,也希望您对我们的问题回复给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