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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品目28.53的注释:“本品目不包括天然水,不论是否经过滤、消毒、纯化或软化(品目22.01)。作为药物并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水应归入品目30.0...
姓名
stcxj
留言时间
2009-02-13 10:02:19
留言内容
海关同志: 您好!我们拟出口“灭菌注射用水”一批。产品剂型是玻璃安瓿(俗称针液),有1ml~10ml等规格(零售包装)。并有“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该制剂用途是供医疗部门作为注射用灭菌粉末或其他注射液的稀释剂等。 我们认为应该归入海关商品分类表第三十章《药品》,但第三十章中查查不到适合的归类。 是否可以归入3004909090[其他已配定剂量的药品(包括零售包装)]? 祈望尽快答复,谢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09-02-13 04:02:03
答复单位
汕头海关
回复内容
您的咨询已收到,现将相关意见答复如下: 根据《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品目28.53的注释:“本品目不包括天然水,不论是否经过滤、消毒、纯化或软化(品目22.01)。作为药物并制成一定剂量或零售包装的水应归入品目30.04。”所询商品应归入商品编码3004909090。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