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您好: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
姓名
sino_huang
留言时间
2009-06-09 02:06:50
留言内容
您好!我司拟申请在全国范围内均有效的39章货物的归类认定书,请问可以向全国归类中心广州分中心申请吗?如果不能,应是向海关总署的哪个部门申请?谢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09-06-10 11:06:26
答复单位
广州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因此,你公司如不属于广州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则不能向广州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所询商品如不在广州海关关区内实际进出口,也不能向广州海关提出预归类申请;同时只有海关总署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才具备全国普遍约束力。(注:本答复仅供参考,实际归类及税率以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核定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