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您好!认定是否属税则所列的药品,需参考药典及药字号批准文号,由于您对商品的描述和提供的资料不完整,我们无法根据您所述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且依据现行海关法规定,确定商品编码是进出口收发货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您作为进出口货物的...
姓名
stcxj
留言时间
2010-06-21 11:06:47
留言内容
海关同志,你好! 我们拟出口由海外客户提供处方的“中药颗粒”。首批出口的是“补气润燥颗粒”,其处方由:麦冬、南杏仁、枇杷叶、罗汉果、雪梨干等若干非濒危物种的中药材浸膏组成,再添加可溶性淀粉(赋形剂)制成颗粒冲剂(就像夏桑菊颗粒那样,但不含糖)。 经查阅《海关进出口税则》并网上查询,找到一个适合“中药颗粒”的HS编码:30049059.90(含其他成分的中式成药)。 遗憾的是,我们的产品是大包装货物(25kg纸板桶),而不是零售包装商品。出口后由客户自行分装成零售包装。在《海关进出口税则》当中查不到适合大包装归类的税则编号。 请海关同志指点。 谢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0-06-25 08:06:53
答复单位
汕头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