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lai
2016-07-15 04:07:37
关领导你好!我司预代理出口无线优盘产品;此产品广泛用于消费类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产品;其结构由FLASH+SDRAM内存芯片、WIFI射频微处理器(SOC)、USB3.0接口、印刷线路板及无源元件(电容、电阻)等组成;功能:利用内置无线WIFI射频连接用户数据终端设备,接收发送内置存储或用户终端的视频、音频、图片、文档等资料。当USB连接外部电源时可为无线U盘供电;连接自动数据处理设备时可进行数据传输。 如上所述,该无线优盘产品除具备USB闪存驱动器功能外,还具备无线WIFI射频传输、发送、接收等功能;根据《税则》及《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对税目“8523.51固态非易失性存储器件”及“8517.62接收、转换并且发送或再生声音、图像或其他数据用的设备,包括有线或者无线的通信设备”的描述,上述产品能否归入税则号列8517.62项下;还是按存储器件归入8523.51项下?还请不吝赐教!急盼详细回复和解答!非常感谢!
已处理
2016-07-15 04:07:00
深圳海关
你好!一般而言,对商品进行归类需要了解商品的外观状态、成分含量、结构组成、加工工艺、工作原理、包装形式、功能用途等商品特征中的多个要素,必要时还需查看照片或样品。(而你在留言中对商品的描述过于简单、模糊)我们无法给予较为具体的归类参考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则负责对企业的商品归类依法予以审核确定。因此,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是进出口企业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等均已公开出版,中国海关门户网站(http://customs.gov.cn)也开设了“商品信息”、“归类信息”等栏目,建议你根据有关商品的具体特征,首先通过上述工具书或网站进行商品归类。或是联系我关区预归类社会化服务企业办理商品预归类手续。预归类社会化服务企业名单、联系方式等详见本站“办事指南”—“税费征管”栏目http://shenzhen.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109/tab12294/module33640/info17575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