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根据《税则》第39章子目注释一(一)3,氢化石油树脂属于化学改性石油树脂,应归入税则号列3911.9000。实际税号以现场海关审核为准,如出现争议的,建议向上一级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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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j17164396
留言时间
2016-07-28 03:07:45
留言内容
您好!对问题编号:208959的答复非常满意! 想再次确认一下,关于氢化石油树脂应归入税则号列3911.9000项下的内容,是否可以提供海关的书面资料呢?以防下次进口时海关不承认氢化石油树脂3911.9000.盼复!谢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6-07-29 02:07:09
答复单位
黄埔海关
回复内容
根据《税则》第39章子目注释一(一)3,氢化石油树脂属于化学改性石油树脂,应归入税则号列3911.9000。实际税号以现场海关审核为准,如出现争议的,建议向上一级海关归类职能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