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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武汉海关门户网站用户,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咨询,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进境修理的电气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具体征收标准请以商品进口实际情况为准。如您还有其他疑问...
姓名
xinheguoji
留言时间
2016-09-20 10:09:22
留言内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请问我司以“修理物品”方式向海关申报退运进口维修(商品编码8471301000),并按规定维修完成后复出口,那么在申报进口时是否需要交纳“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6-09-22 10:09:55
答复单位
武汉海关
回复内容
尊敬的武汉海关门户网站用户,您好!感谢您的来信咨询,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3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进境修理的电气电子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基金。具体征收标准请以商品进口实际情况为准。如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再次咨询或通过海关“12360”统一服务热线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