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您好!经咨询有关部门,答复如下:“进出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预归类的,应该满足预归类所列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
预归类申请
编号
390589
姓名
alexchow
留言时间
2016-10-17 05:10:13
留言内容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6-10-18 02:10:19
答复单位
天津海关
回复内容
您好!经咨询有关部门,答复如下:“进出口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向海关申请预归类的,应该满足预归类所列条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办理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 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日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以下简称预归类)。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预归类的,应当填写并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申请表》(格式文本见附件1)。 预归类申请应当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 若贵公司在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且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向天津海关提出预归类需求,并通过电子口岸QP系统提交电子数据。对于不满足相关条件或是商品申请材料不能满足预归类制发要求的,海关则不予受理。”谢谢您对海关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