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eLee1213
2017-06-27 11:06:21
我司一直从事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塑胶粒(TPU)的进口贸易,从2012年起商检总局把这个商品编码列为危险化学品的范畴,但我司进口的塑料粒并不是危险化学品,所以每次我司需要在进口之前,提前送样到上海或深圳的工业品检测中心,出具《非危险品鉴定报告》,该报告有效期一年,检验费1500元一个型号,我司所经营的品种有四十多个型号,所以每年检测费都要多花好几万。 从2017年6月开始,深圳检验检疫局规定这类产品在口岸检验完成后,还需调离到目的地再报检,我们需要单独租用仓库待商检完成后,才能出货给客户. 以前我们可以直接就从码头交货给客户, 这样既严格增加了我们的操作成本,也延长了我司的交货周期,给企业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扰。 基于初级形状的聚氨基甲酸酯塑胶粒(TPU)的实际现状,想请问是否可以向贵关申报增加商品编码,把初级形状的塑胶粒单列一个商品编码,如:3909500010。 TPU塑胶粒每年的进口量相当可观,我想肯定很多的企业都面临这个问题,希望贵关能回复告知,如果我司要争取到底,需要如何操作,多谢!
已处理
2017-06-28 09:06:05
北京海关
您好,请联系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商品编码由其制定,海关是执行单位,或者通过行业协会等部门向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反映相关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