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感谢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根据对商品的描述无法作出归类判断。因商品归类工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品的实际进出口状态、规格型号、成份含量、加工工艺、实际用途和来源等都会对确定归类产生影响。依据现行海关法规定,确定商品编...
姓名
dmpack
留言时间
2018-10-29 14:29:13
留言内容
您好,我将问题基本情况描述如下: 1. 商品名称: 聚烯烃热收缩膜,英文名称 POF shrink film 或则 Polyolefin shrink film。 2. 商品成分组成: 30丙烯聚合物 (PP) + 70 乙烯聚合物 (PE),通过吹塑共挤工艺合成。薄膜结构共三层: 内外两层为丙烯聚合物PP, 中间层为乙烯聚合物PE。 3. 商品用途:作为塑料包装材料,包装各种产品包括食品、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工业用品,如挂面,文具,书籍,玩具等。 4. 国外客户通关时通常把此商品归到 39219090 项下。 5. 现在我们出口时一直延续别人告诉我们的编码 3920109090 。不知是否应该归到此编码下。因为我们认为我们产品实际上跟此编码不符。 3920109090 其他非泡沫乙烯聚合物板,片,膜,箔及扁条(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非农用) 。此编码要求项下商品为纯乙烯聚合物,未用其他材料强化,层压,支撑或用类似方法合制。但我们的商品实际上为乙烯聚合物和丙烯聚合物的合成制品。 根据以上所述的整体事实情况,请问我们以上所描述的商品应该实际上归类到哪一个商品编码项下? 谢谢!
问题分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处理时间
2018-10-29 15:06:00
答复单位
青岛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