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2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4-17
【生效日期】2014-4-1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0号公告。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继承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在该己二酸反倾销措施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4月18日起,对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7日
一、自2014年4月18日起,对以索尔维化学韩国有限公司(Solvay Chemicals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5.9%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罗地亚韩国有限公司(Rhodia Korea Co., Ltd.)为原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己二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6.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