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3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8-18
【生效日期】2015-8-19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9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2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5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9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5年8月1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一、自2015年8月19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税则号列:7002201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光纤预制棒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途径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及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光纤预制棒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5年8月19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5号.rar
2.光纤预制棒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