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6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18
【生效日期】2015-12-2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