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6〕4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8-26
【生效日期】2016-9-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6号(关于明确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后手(账)册填制方式的公告)
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45号》,自2016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鉴于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需要一定时限,为确保取消审批后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就过渡期内手(账)册填报方式公告如下:
在海关信息化系统调整完毕前的过渡期内,企业(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变更)、内销、结转等手续时,需要在预录入端填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编号”的栏目,统一填报“1111”。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