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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9/6/9 22:49:33 点击:

  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企业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3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4-27
【生效日期】2018-5-1
【效力】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32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已于2018年3月3日对外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作为《信用办法》配套执行文件继续有效。海关按照《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二、2018年4月30日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规定认定的失信企业,在适用失信企业管理满1年且未再发生《信用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将其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三、企业因进口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已经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应当向下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其信用等级应当与所属报关企业信用等级保持一致,报关企业应当对其分支机构行为承担相应的信用管理责任。

  五、非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上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海关比照《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

  六、海关发现高级认证企业有涉嫌违法情事或者存在管理风险,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管理的,可以参照《信用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高级认证企业实施重新认证。

  七、海关通过“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详见附件)内容,向社会公示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企业的信用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通过“企业信用状况”栏目查询相关企业信用状况。也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credit.customs.gov.cn)查询。

  八、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海关公示的企业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材料应当由本人签名,海关验核异议人身份证件原件;异议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提交材料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

  九、认证企业发生信用等级调整的,应当将原《认证企业证书》交回海关。无法交回的,由海关公示作废。

  企业遗失《认证企业证书》的,可以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遗失证书由海关公示作废。

  十、《信用办法》和《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中的“1年内”,根据企业信用等级调整情形,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企业信用等级向上调整为认证企业的,自海关接受企业申请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企业信用等级向下调整的,以最近一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12个月计算。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8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27日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表

  

  一、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信息

  企业中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商注册地址、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海关首次注册日期、注册海关、行政区划、经济区划、经济类型、经营类别、行业种类、年报情况、海关注销标志、报关有效期。

  二、海关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认定结果

  企业信用等级、认定时间、《认证企业证书》作废情况。

  三、海关对企业的行政许可信息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有效期(自Ⅹ年Ⅹ月Ⅹ日至Ⅹ年Ⅹ月Ⅹ日)、许可机关。

  四、海关对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企业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案件性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类别、处罚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日期、处罚机关。

  五、海关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一)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二)海关失信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认定日期。

  (三)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惩戒企业名录(海关实施的联合惩戒)。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联合惩戒有效期(自Ⅹ年Ⅹ月Ⅹ日至Ⅹ年Ⅹ月Ⅹ日)。

  (四)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激励企业名录(海关实施的联合激励)。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六、海关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

  企业中文名称、海关注册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海关、列入日期。

作者:海关总署  来源:海关总署,政务公开,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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