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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42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5-14
【生效日期】2018-5-1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2号(关于试点实施TIR公约有关事项)
为加快推进《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公约》)在我国落地实施,海关总署决定扩大TIR运输试点范围,进一步明确可以从事TIR运输的承运人及其车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8年30号公告明确的霍尔果斯口岸、伊尔克什坦口岸、二连浩特公路口岸、满洲里公路口岸、绥芬河口岸试点范围基础上,增加大连港口岸为我国TIR运输试点口岸。
二、对同我国签有双边汽车运输协定的国家,其承运人及车辆在符合协定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公约规定从事TIR运输活动。
本公告内容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