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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时间:2019/6/9 22:50:40 点击:

  核心提示:进口,备案,证明,批准,核查...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146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发布日期】2018-10-18
【生效日期】2018-1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doc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doc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年10月18日

作者: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来源:海关总署,政务公开,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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