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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2号(关于防止苏丹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19/6/9 22:50:4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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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8〕162 号
【发文机关】
【发布日期】20181107
【生效日期】20181107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2号(关于防止苏丹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10月15日通报,2018年5月31日至10月2日,苏丹七个州(Kassala,Red Sea,Al Gadaref,River Nile,Northern State,South Darfur,and Khartoum)共报告13,978例基孔肯雅热病例,其中95%的病例来自Kassala州。基孔肯雅热是由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经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潜伏期2至12天,临床症状主要为发热、皮疹、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烈疼痛、关节肿胀等,病情发展迅速,往往在数分钟或数小时内关节功能丧失,不能活动。目前对该病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

  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苏丹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苏丹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皮疹、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旅行中或入境后12日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来自苏丹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并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须立即进行灭蚊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前往苏丹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或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网址为http://www.customs.gov.cn)。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的发生基孔肯雅热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7日     

  

  

  

作者:  来源:海关总署,政务公开,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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