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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16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1-16
【生效日期】2018-11-16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69号(关于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的公告)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11月19日起,全面推广《海关专用缴款书》企业自行打印改革。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以海关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下载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或向海关现场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有关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的会计使用和存档要求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档案局2018年第100号公告要求执行。进出口企业、单位在使用中遇有问题,可通过12360海关热线反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