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9号(关于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苜蓿草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进口南非苜蓿草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苜蓿草(Medicago sativaL.),是指在南非生产、经高压压缩的苜蓿草捆。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苜蓿草必须来自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以下简称南方)考核批准的加工企业。加工企业由南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输华苜蓿草不得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一)苜蓿籽蜂Bruchophagus roddi (Gussakovskii)
(二)三叶草斑潜蝇Liriomyza trifolii(Burgess)
(三)南非石竹卷蛾Epichoristodes acerbella (Walker)
(四)白缘象甲 Naupactus leucoloma (Boheman)
(五)海灰翅夜蛾Spodoptera littoralis(Boisduval)
(六)苜蓿细菌性萎蔫病菌Clavibacter michiganense subsp. insidiosum
(七)苜蓿疫霉根腐病菌Phytophthora medicaginis E.M. Hans. et D.P. Maxwell
(八)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 Reinke et Berthold
(九)油棕猝倒病菌Pythium splendens H.Braun
(十) 苜蓿草菟丝子Cuscuta epithymum Murr.
(十一)小列当Orobanche minor J. E. Smith
(十二)银毛龙葵Solanum elaeagnifolium
(十三)不实野燕麦Avena sterilis L.
(十四)匍匐矢车菊Centaurea repens L.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 苜蓿草种植农场须实施有效的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苜蓿草加工企业须建立植物防疫体系,保持加工区及设备清洁,在压缩打捆包前采取有效的去杂、去污措施,并不得采用金属材质材料打捆包装,确保苜蓿草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本要求第四条所列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带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3)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4)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2. 南方应对批准的苜蓿草企业实施有效的日常监管,并确保输往中国的苜蓿草在原料和成品存储,以及加工过程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相对封闭和独立的空间;
(2)采取有效的防鼠、虫、鸟措施,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3)加工前,对加工设备进行专门清扫。
3. 苜蓿草加工企业和苜蓿草原料的种植、烘干及储存场所应与动物饲养场、牧场等隔离,确保这些原料没有被偶蹄类动物的排泄物、分泌物及其他物污染。苜蓿草在收割、晾晒及储存期间,应避免混杂根、籽粒、土壤及其他植物残体。
4. 必须以捆装或袋装方式,使用干净卫生的集装箱(包括其他封闭式容器)装运输华苜蓿干草,防止在运输期间撒漏。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 苜蓿草离境前,南方应按照议定书要求对输华苜蓿草进行检疫,对经检疫合格的苜蓿草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12号标准(ISPM12号)的要求出具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对于离境前实施熏蒸处理的,南方还应在证书“处理(Treatment)”栏中注明所采取熏蒸剂名称、熏蒸处理的浓度、温度及熏蒸持续时间等信息。
2. 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南非共和国农林渔业部关于南非苜蓿草输华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三)标识要求。
每批货物的每个集装箱(包括封闭式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及“南非苜蓿草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苜蓿草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 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无标志或标志内容不符合本要求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 发现土壤或未经中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饲草根、籽粒以及其他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植物残体、金属材料等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南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产区输华资质,甚至暂停整个项目进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