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港物流信息网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信息 >> 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时间:2019/6/9 22:51:11 点击:

  核心提示:核查,海关,代表,公告,工作...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案件稽查类
【文  号】公告〔2018〕195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2-12
【生效日期】2019-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5号(关于规范海关核查工作)

  为规范海关核查工作,保障海关统一执法,维护被核查人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实施核查时,需要对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由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核查人代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有关资料需要翻译的,被核查人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译本,并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海关对被核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由制作人和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二、海关进行检查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附件1),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检查场所负责人签名,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三、海关询问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附件2),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四、海关进行抽样、采样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附件3),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五、海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被核查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附件4)。

  六、核查结束时,海关应当填写《核查工作记录》(附件5),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签字及被核查人代表签章。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后续核查工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28号)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询问笔录.doc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抽、采样凭证.doc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核查整改通知书.doc

            5.核查工作记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2日

作者:海关总署  来源:海关总署,政务公开,海关法规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Baltic Dry Index(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

最后更新:点击下图

Baltic Dry Index(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
海关税则所有章节目录: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 HS编码查询网(www.hsbianma.com.cn)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414738039@qq.com 站长QQ:414738039
  • Powered by hs code查询系统! 由 hsbianma.com.cn 提供
  •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