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4423960933
2017-04-12 02:04:09
尊敬的海关工作人员: 您好! 海关最新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公告里头关于调整部分的第6点,3901.4020(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商品描述为:子目3901.4020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是乙烯与α烯烃的聚合物,其中乙烯单体单元含量大于50%且小于95%,其密度小于0.94,主链呈直线型;主要用于注塑、制成薄膜、管材、板材等。 可根据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册第538页中有讲到——“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及其他共聚物(热可塑弹性体),其比重小于0.94,其中按重量计α烯烃单体含量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 这两处描述有点出入,请问归入39014020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按重量计α烯烃单体含量一定要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吗? 如一款:单体单元:乙烯=92.5%,丁烯=7.5%;比重为0.9221的LLDPE,按注释的说明,因丁烯含量没有大于25%,只能归入39014090,而不能归入39014020;可如果只按2017第16公告的描述,只考虑乙烯单体含量“大于50%且小于95%”,且密度小于0.94,又可归入39014020,请帮忙指导,谢谢!
商品归类
已处理
2017-04-14 08:04:19
北京海关
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确定税号是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海关依法对申报的商品编码进行审核。建议您查询《进出口税则》、联系报关代理企业确定商品编码。海关无法仅根据文字描述做出归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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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关于39014020的商品描述
编号
4423960933
2017-04-12 02:04:09
尊敬的海关工作人员: 您好! 海关最新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和废止部分)的公告),公告里头关于调整部分的第6点,3901.4020(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商品描述为:子目3901.4020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是乙烯与α烯烃的聚合物,其中乙烯单体单元含量大于50%且小于95%,其密度小于0.94,主链呈直线型;主要用于注塑、制成薄膜、管材、板材等。 可根据2017版《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上册第538页中有讲到——“线型低密度聚乙烯(LLDPE)及其他共聚物(热可塑弹性体),其比重小于0.94,其中按重量计α烯烃单体含量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 这两处描述有点出入,请问归入39014020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按重量计α烯烃单体含量一定要大于等于25%但小于50%吗? 如一款:单体单元:乙烯=92.5%,丁烯=7.5%;比重为0.9221的LLDPE,按注释的说明,因丁烯含量没有大于25%,只能归入39014090,而不能归入39014020;可如果只按2017第16公告的描述,只考虑乙烯单体含量“大于50%且小于95%”,且密度小于0.94,又可归入39014020,请帮忙指导,谢谢!
商品归类
已处理
2017-04-14 08:04:19
北京海关
您好,根据海关规定,对申报的进出口商品进行归类、确定税号是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法定义务,海关依法对申报的商品编码进行审核。建议您查询《进出口税则》、联系报关代理企业确定商品编码。海关无法仅根据文字描述做出归类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