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火砖归类
编号
436469
毅亭国
2015-06-02 12:06:34
您好! 我们公司主要出口项目为玻璃工厂的工程总承包工程,在玻璃工厂中有个设备为熔窑(预归HS:’8417809090 其他非电热的工业用炉及烘箱’),但此设备是耐火砖砌筑而成,因此设备体积庞大,不可能在中国完成砌筑然后整体出口,只能到国外现场完成砌筑,故我司向贵关咨询问题如下: 1.如上所述,在出口时熔窑为耐火砖状态,但最终状态为熔窑,我司能否在出口报关中将出口货物报为最终状态的熔窑?(根据出口退税的相关规定,如果报成耐火砖没有出口退税;如果报成最终状态熔窑则享受15%的出口退税,这将大大加强企业的出口竞争力)。如能报成熔窑,我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2.因砌筑熔窑的耐火砖所需数量多、体积大(大概有几百个集装箱),故一批出口的难度较大,熔窑为多批的耐火砖共同砌筑而成,我司要如何报关?(能否一次报关,多次出口?可否在多地报关?) 3.如不能归为设备,可否归为 ’其他非电热工业用炉及烘箱的零件’(HS编码:84179090)?如果可以,我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如何报关?(能否一次报关多次出口?可否在多地报关?)
已处理
2015-06-02 03:06:38
青岛海关
感谢你司对青岛海关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根据84章章注“本章不包括:......(二)陶瓷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机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因此已烧制成陶瓷相的耐火砖不能按照零件归入84章下,应归入69章下”。如该耐火砖仅经粘结成型并未烧制成陶瓷相,而是在熔炉首次使用时才予以烘烧,根据6815项下的税则注释条文,该商品应归入6815项下。如果你司上述商品分批出口,则根据海关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必须按照实际出口时的货物报验状态进行归类。多批次出口的,企业可以根据物流需要自行选择申报地。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海关的审核意见为准。如有未竟事宜,可拨打12360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