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5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6-30
【生效日期】2014-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3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瑞自贸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进口货物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瑞士关境(包括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有关商品(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瑞士关境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3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瑞士关境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1.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校验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其中,校验码为大写的英文字母C或D,凭原产地证书申报的填写C,凭原产地声明申报的填写D。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必须是23位字符,仅包含数字或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应当区分大小写。报关单随附单证栏所填写的字符,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填写示例见附件2。
2.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项”栏所填项号与“随附单证商品项”栏所填项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其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示例见附件3。
3.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原产地声明,一份原产地声明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
二、关于出口货物
(一)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我国经核准出口商名单另行公告。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参照本公告规定的进口报关单填制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一、关于进口货物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瑞士关境(包括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有关商品(见附件1)实施协定税率。本公告附件1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瑞士关境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3号)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进口原产于瑞士关境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1.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7>”“校验码”和“原产地证书编号(或者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其中,校验码为大写的英文字母C或D,凭原产地证书申报的填写C,凭原产地声明申报的填写D。原产地声明序列号必须是23位字符,仅包含数字或英文字母,英文字母应当区分大小写。报关单随附单证栏所填写的字符,必须使用非中文状态下的半角字符。填写示例见附件2。
2.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项”栏所填项号与“随附单证商品项”栏所填项号应当一一对应,不要求顺序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中瑞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张报关单中申报。不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其序号不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示例见附件3。
3.一份报关单只能对应一份原产地声明,一份原产地声明只能对应一份报关单。
二、关于出口货物
(一)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我国经核准出口商名单另行公告。
(二)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须参照本公告规定的进口报关单填制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国-瑞士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xls
2.报关单随附单证栏填写示例.doc
3.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doc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