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香港 关税CEPA 原产地...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5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6-06
【生效日期】2018-07-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海关总署制定的《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