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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4号(关于防止尼帕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时间:2019/6/9 22:49:5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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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8〕54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6-8
【生效日期】2018-6-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4号(关于防止尼帕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2018年5月以来印度暴发尼帕病毒病疫情,截至6月4日共报告病例34例,死亡17例。为防止尼帕病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公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头晕、嗜睡、呕吐和肌肉酸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可疑病人的分泌物或排泄物,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入境后4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二、来自印度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海关实施的卫生检疫,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海关卫生检疫工作,对可能被尼帕病毒污染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

  三、前往印度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旅行中应增强防病意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特别要避免接触蝙蝠、猪等动物,避免直接接触病人或感染动物的分泌物、排泄物等,避免食用被上述动物粪便、尿液或唾液污染的食品,发现有相关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四、尼帕病毒病是一种由尼帕病毒引起的新发传染病,病死率高达75%,可通过直接接触病人的分泌物或排泄物、食用受尼帕病毒污染的食物传播,也可通过直接接触受感染动物的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传播,潜伏期多数为4至14天,最长可达45天。发病初期临床症状主要为发热、头痛、肌肉痛、喉痛和呕吐等流感样症状,随后可出现头晕、嗜睡、意识混乱等脑炎症状,严重者可出现昏迷,甚至死亡。目前尚无治疗尼帕病毒病的特效药物和疫苗。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8日     

  

作者:海关总署  来源:海关总署,政务公开,海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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