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7号(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菜籽粕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7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菜籽粕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菜籽粕(Rapeseed meal)是指在哈萨克斯坦生产的油菜籽经压榨和浸出等工艺制取分离油脂后的残余物。
三、加工厂的批准
输华菜籽粕必须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考核批准的加工厂。加工厂由哈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由中方检查或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和转基因要求
输华菜籽粕不得带以下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
(一)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二)油菜茎基溃疡病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
(三)大丽花轮枝孢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
(四)药用蒲公英Taraxacum officinale
(五)匍匐冰草Elymus repens (L.) Gould
(六)甜菜胞囊线虫Heterodera schachtii
五、产品加工和出口要求
(一)加工储藏及运输。
1.菜籽粕加工厂应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溯源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按照其理念实施管理。加工厂应加强对原辅料、生产加工过程、成品仓储、运输工具等的卫生控制,确保菜籽粕符合以下要求:
(1)不带第四条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不带活体有害生物;
(3)不带植物种子以及其他植物残体;
(4)不带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
(5)不带土壤、塑料膜、石块、金属片等异物;
(6)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任何动物源性成分。
2.菜籽粕装运前应单独存放,确保与原料和其他产品分开。存放的储藏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有害生物二次污染;
(2)采取防鸟措施,防止羽毛、鸟尸、鸟粪污染;
(3)采取防鼠措施,防止鼠类污染。
3.用于包装输华菜籽粕的包装袋应干净卫生,不带孔雀石绿等有毒有害物质。用于运输菜籽粕的运输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必要时须进行消毒。
(二)离境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哈方应对输华菜籽粕生产加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官方控制,确保产品安全卫生状况。
2.经植物检疫合格的,每批输华菜籽粕应随附哈方出具的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和注册登记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输出前或运输途中经除害处理的,应注明除害处理方式及处理指标等信息;并在附加声明注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菜籽粕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要求”。
(三)标识要求。
输华菜籽粕的每个集装箱(包括其他密闭运输工具)内应至少有一个包装标志,注明加工厂名称、注册登记号码以及“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文字样。
六、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核查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是否与样本相符;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加工厂。
(二)货物检查。
根据《进境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菜籽粕实施检验检疫,并抽样送实验室进行检测鉴定。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境。
(三)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哈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植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加工厂,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活的生物,如老鼠等啮齿类动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发现土壤、未经中国官方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发现动物粪便、动物尸体、禽类羽毛、植物种子或不符合中国饲料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经检疫除害处理合格的货物,准予进境。
发现上述违规情况,中方将向哈方通报,并视违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相关加工厂输华资质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