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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关于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5:1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4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5-30
【生效日期】2014-5-30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关于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42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允许将粮食、木材、铜等三种涉证商品纳入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粮食、铜以
集装箱
运输,木材以散装形式运输。
二、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宁波口岸的基础上,增加黄埔、泉州、汕头和洋浦口岸。
三、允许从事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使用返程
集装箱
,运输除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制类商品和涉及征收出口关税商品外的货物;返程货物
集装箱
由海关在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施加关锁,并经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路线运返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口岸。
四、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0年第49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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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关于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42号
一、允许将粮食、木材、铜等三种涉证商品纳入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范围;粮食、铜以集装箱运输,木材以散装形式运输。
二、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在原有上海、宁波口岸的基础上,增加黄埔、泉州、汕头和洋浦口岸。
三、允许从事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使用返程集装箱,运输除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制类商品和涉及征收出口关税商品外的货物;返程货物集装箱由海关在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施加关锁,并经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路线运返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口岸。
四、其余事项仍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号、2010年第49号、2011年第21号、2013年第61号实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