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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1号(关于防止刚果共和国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52:2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其他
【文  号】公告〔2019〕9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9-5-15
【生效日期】2019-5-1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91号(关于防止刚果共和国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世界卫生组织(WHO)5月1日通报,2019年1月1日至4月14日,刚果共和国共报告6149例基孔肯雅热疑似病例,涉及该国12个卫生区中的8个卫生区,包括奎卢(Kouilou)、布昂扎(Bouenza)、黑角(Pointe Noire)、高原(Plateaux)、普尔(Pool)、尼阿里(Niari)、雷库木(Lékoumou)和布拉柴维尔(Brazzaville),其中47%的病例来自奎卢。目前尚未出现死亡病例,但该国监测体系的能力有限,疫情实际规模可能被低估。基孔肯雅热是由基孔肯雅病毒引起的、经伊蚊叮咬传播的急性传染病,人群普遍易感,潜伏期2天至12天,临床症状主要为发热、皮疹、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烈疼痛、关节肿胀等,病情发展迅速,往往在数分钟或数小时内丧失关节功能,不能活动。目前对该病尚无有效治疗药物和预防疫苗。

  为防止基孔肯雅热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前往刚果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共和国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皮疹、四肢关节及脊椎剧痛等症状,入境时应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海关做好体温监测、医学排查等工作。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要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旅行中或入境后12日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旅行史。

  二、来自刚果共和国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含尸体骸骨)、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必须接受卫生检疫,检疫查验发现有蚊虫的,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卫生处理。其负责人、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应当配合卫生检疫工作。

  三、口岸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蚊虫孳生地,监测和控制口岸蚊虫密度,接受海关口岸卫生监督。

  四、前往刚果共和国的人员,出境前可以向海关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进行健康咨询,或登录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customs.gov.cn)卫生检疫专栏查询相关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个月。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新增的发生基孔肯雅热病例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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