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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5:2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50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6-30
【生效日期】2014-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50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冰岛的附件所列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填制,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6”。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冰岛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四、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我国经核准出口商名单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xls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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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0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实施相关事宜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50号
一、自2014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冰岛的附件所列商品实施协定税率(见附件)。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根据海关总署2008年第52号公告、2009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填制,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16”。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冰岛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2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
四、我国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地方机构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我国经核准出口商名单另行公告。
五、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协定》2014年协定税率表.xls
海关总署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