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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5:2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5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7-1
【生效日期】2014-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54号
为促进浙江省义乌市市场采购贸易的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对市场采购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对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管。
五、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发货单位”栏除应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单位名称外,需一并在“备注栏”填写采购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装箱清单、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
六、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每票报关单随附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10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一)对符合规定的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
(二)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价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一)属于出口货物通关单管理的;
(二)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三)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适用简化申报措施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提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清单。
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手续。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应当主动报告海关。
八、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采购地海关办理转关出口手续,并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
九、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出境地海关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出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
十、本公告中的采购地海关是指经认定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
本公告中的市场集聚区是指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十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仅限于在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以上公告内容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及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公布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由杭州海关负责制定实施。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实施海关统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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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士联邦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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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4号(关于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及其监管方式有关事宜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54号
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以下出口商品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一)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商品;
(二)未在经认定的市场聚集区内采购的商品;
(三)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四)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
(五)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商品。
二、地方政府应当将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范围及其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名称和地址对外公告,同时向海关备案,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向市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在海关注册登记。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负责对代理出口商品信息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中的录入,并通过认定体系提交商户予以确认。
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应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海关依托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对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实施监管。
五、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申报时在报关单“发货单位”栏除应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单位名称外,需一并在“备注栏”填写采购人的身份信息(姓名、国籍和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申报时除按规定提交相关纸质报关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外,一并提交完整的装箱清单、商户与采购人进行商品交易的原始单据、采购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纸质单证或电子数据信息。
六、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每票报关单随附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10种以上的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
(一)对符合规定的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
(二)每“章”按价值最大商品的税号作为归并后的税号,价值、数量等也相应归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一)属于出口货物通关单管理的;
(二)需征收出口关税的;
(三)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
适用简化申报措施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应当提交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清单。
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海关监管场所内办理商品出口手续。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发现涉嫌走私违规行为的,应当主动报告海关。
八、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当在采购地海关办理转关出口手续,并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
九、对于跨关区转关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承运。出境地海关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出口转关运输的途中监管。
十、本公告中的采购地海关是指经认定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所在地的主管地海关。
本公告中的市场集聚区是指各类从事专业经营的商品城、专业市场和专业街。
十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039”,全(简)称“市场采购”,仅限于在义乌市市场集聚区(范围为义乌国际小商品城、义乌市区各专业市场和专业街)内采购的出口商品。
以上公告内容在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综合管理系统验收合格及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目录公布后正式实施,具体实施日期由杭州海关另行发布。
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由杭州海关负责制定实施。
自市场采购(1039)监管方式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地区不再使用“旅游购物”(0139)监管方式。
市场采购出口货物实施海关统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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