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4〕71号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3号.rar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8日
移动端首页 | PC端
© by hsbianma.com.cn Web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1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在反倾销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71号
自2014年9月2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6号、2008年第74号和2009年第65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3号.rar
海关总署
201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