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4〕72号
2009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6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6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2号(0).rar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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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在反倾销税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72号
2009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4年第6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4年10月13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6号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62号(0).rar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