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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5:5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85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1-28
【生效日期】2014-12-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85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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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5号(关于调整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85号
一、取消汽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进口环节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进口环节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进口环节消费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执行。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