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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6:31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5〕4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8-28
【生效日期】2015-8-2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42号(关于新增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5〕42号
为增强市场活力、引入竞争机制,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78号公告规定,海关总署同意对符合条件的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等3家第三方支付公司参与全国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建设。现将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应为有缴纳税费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提供支付、退款、在线对账等服务,及时处理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应负责与其电子支付系统连接的商业银行开展谈判协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技术对接及运行、维护、升级等服务。
三、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系统接口标准和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升级等工作。
四、依法确保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对已获取的海关、企业客户和商业银行信息及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关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的规定,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
六、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将停止受理其电子支付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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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署公告〔2015〕42号
一、应为有缴纳税费业务需求的企业客户提供支付、退款、在线对账等服务,及时处理解决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应负责与其电子支付系统连接的商业银行开展谈判协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技术对接及运行、维护、升级等服务。
三、根据海关总署提供的系统接口标准和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完成系统的开发、运行、维护、升级等工作。
四、依法确保信息处理过程中的安全、准确和及时,对已获取的海关、企业客户和商业银行信息及资料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五、按照海关总署2011年第17号公告关于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的规定,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
六、有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海关总署将停止受理其电子支付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