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5〕64 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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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4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5〕64 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自2015年12月20日起正式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9号)有关规定,现将该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该附件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