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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作者:商务部 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7:08
【法规类型】其他部委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5〕77 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5-12-31
【生效日期】2016-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5年第77号(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和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1.docx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docx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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