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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7:1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6〕19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3-9
【生效日期】2016-6-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加大信息化技术运用,提高通关效率,方便进出境快件通关,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快件系统),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中的报关功能同时停止使用。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快件系统适用于文件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A类快件)、个人物品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B类快件)和低值货物类进出境快件(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其中:

        A类快件是指无商业价值的文件、单证、票据和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征税的除外)。

        B类快件是指境内收寄件人(自然人)收取或者交寄的个人自用物品(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除外)。

        C类快件是指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不包括运、保、杂费等)及以下的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制的,需要办理出口退税、出口收汇或者进口付汇的除外)。

        二、A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A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总运单(复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B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B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进境快件收件人或出境快件发件人身份证影印件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B类快件的限量、限值、税收征管等事项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关于邮递进出境个人物品相关规定。

        C类快件报关时,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海关提交C类快件报关单(格式详见附件)、代理报关委托书或者委托报关协议、每一进出境快件的分运单、发票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并按照进出境货物规定缴纳税款。进出境C类快件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或者“货样广告品A”,征免性质为“一般征税”,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

        快件运营人按照上述规定提交复印件(影印件)的,海关可要求快件运营人提供原件验核。

        三、通过快件渠道进出境的其他货物、物品,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四、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公布,第147号、第198号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暂停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进境KJ3类快件的申报规范和快件渠道进出境个人物品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9年第39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报关单申报内容进行调整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1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快件报关单打印格式.tif

海关总署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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