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6〕23 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移动端首页 | PC端
© by hsbianma.com.cn Web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6〕23 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