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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7:2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6〕3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4-29
【生效日期】2016-5-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关于港澳CEPA原产地证书电子化的公告)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香港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doc

  2.澳门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版本.doc

  海关总署

  201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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