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署公告〔2016〕4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54号公告。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裁决和建议,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调查机关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4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8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2012年第54号公告同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19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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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45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45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2年11月9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12年第54号公告。为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措施”争端案的裁决和建议,2016年6月20日,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进行再调查。再调查期间,原反倾销案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撤销原反倾销措施的申请。经调查机关审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6年8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6年第34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6年8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税则号列:7304.4110和7304.4910)停止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2012年第54号公告同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
海关总署
2016年8月19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34号.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