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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7:4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公告〔2016〕5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0-12
【生效日期】2016-10-12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6号)予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接入事宜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便利通关服务,现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接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清单录入功能。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可登录进口统一版系统通关服务子系统(http://ceb2.chinaport.gov.cn)进行清单的手工录入、修改、申报、查询等操作。具体操作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

        二、免费提供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可在中国电子口岸门户(www.chinaport.gov.cn)公告栏中自行下载安装。进口统一版系统客户端软件支持清单、订单、运单、支付单等单证通过EXCEL格式文件转换成规范报文后自动添加数字签名,也支持XML格式文件自动添加数字签名,同时提供数据发送和回执查询功能。客户端软件使用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详见附件2)。

        三、公开进口统一版系统企业对接报文标准。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第三方平台按照标准自行开发或市场化采购接入服务,相关授权开通等事宜请联系当地海关数据分中心办理。有关报文规范和经过海关验证的传输协议及接入服务产品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详见附件3)。

        四、企业对于其向海关所申报及传输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暂时仅对清单、修改或撤销申请单、退货申请单、入库明细单数据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今后逐步扩大数字签名使用范围,具体如表1所示。

表1 业务单证责任主体

序号

业务单证

责任主体

数字签名

1

清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2

订单

电商企业或电商平台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暂缓

3

支付单

支付企业或受委托的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

暂缓

4

运单

物流企业

暂缓

5

运单状态

物流企业

暂缓

6

修改或撤销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7

退货申请单

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

8

入库明细单

监管场所经营人



        企业数字签名的技术要求及密码产品选型参见《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详见附件4),请企业根据实际业务配置。

        五、有关进口统一版系统的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企业对接报文标准等附件文档,如有变更将通过中国电子口岸门户公告栏及时发布。

        以上事宜可咨询海关服务热线:12360。

        本公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doc
                   2.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客户端软件使用手册.doc
                   3.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企业对接报文规范(试行).rar
                   4.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统一版信息化系统密码产品选型和使用指南.rar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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