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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部联合公告2016年第60号(关于开展《进口兽药通关单》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运行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9/6/9 22:47:49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6〕6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6-10-21
【生效日期】2016-1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 农业部联合公告2016年第60号(关于开展《进口兽药通关单》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运行的公告)

        为加快落实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同时加强进口兽药监管,防范和打击兽药非法进口活动,海关总署、农业部决定开展《进口兽药通关单》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试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照《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有关规定,进口单位向农业部、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进口兽药通关单》,经审核批准后,农业部、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将签发的《进口兽药通关单》电子数据通过“兽药监管证件联网核查系统”传输至海关。试运行期间,农业部、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核发纸质《进口兽药通关单》。

        二、报关企业按照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的规定,可采用无纸方式向海关申报。海关通过联网核查方式验凭《进口兽药通关单》电子数据并办理报关手续。以无纸方式申报的企业可以免于交验纸质《进口兽药通关单》。

        三、为提高无纸化应用效率,适应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化处理需求,进口单位、报关单位在向农业部、地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进口兽药通关单》以及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时,《进口兽药通关单》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货物计量单位应当一致,《迸口兽药通关单》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报关/进口口岸代码前两位应当一致。

        四、因海关和农业部门审核需要、计算机管理系统故障、其他管理部门需要验凭纸质《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原因,可以转为有纸报关作业或补充提交纸质《进口兽药通关单》。

        五、《进口兽药通关单》通关作业联网无纸化工作的技术支持部门为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电话: 010-95198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8518314902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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