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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8:03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6〕82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2-15
【生效日期】2017-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操作,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无纸化作业,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发货人、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可通过互联网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二、对于当事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应录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附件1)相关事项,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对于责令当事人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海关向当事人制发纸质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附件2),当事人自接收到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

  三、海关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办理情况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办理进度。

  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应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的,原则上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上传,文件格式标准参照《通关作业无纸化报关单证电子扫描或转换文件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

  五、海关需要验核纸质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六、当事人如果遇到预录入系统具体操作问题,可以联系中国电子口岸解决。服务热线:010-95198。

  七、本公告施行后,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原因无法通过互联网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的,可以纸质方式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当事人应通过互联网补录相关事项。

  八、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__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doc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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