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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8:06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公告〔2016〕85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6-12-27
【生效日期】2016-12-28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5号(关于简化中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提交要求的公告)

        为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实施,简化原产地证书提交,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于申报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的货物,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相关原产地证书正本。

        二、对于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情形,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原产地补充申报,申明适用协定税率,并可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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