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7〕66 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设计生产但通过平行进口等贸易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非中规车适用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非同一型号车辆应分项申报。
三、企业申报时,应当同时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相关栏目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其中,
“买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买方;
“卖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卖方;
“签约日期”栏填写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进口车辆型号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对应官网含税价格,各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四、进口申报时主动进行补充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
五、如进口车辆实际买方与报关单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两者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非自营”。
六、除原有报关单随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单证:
(一)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单证的扫描件。
(二)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等;针对进口车辆采购流程作出的书面说明,体现完整贸易环节及每环节的利润、折扣比例情况。
(三)上传签约日当月的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辆可用车辆随附“车窗纸”扫描件代替。
(四)申报俄罗斯规、墨西哥规车辆,如出口商享受退税,需上传相关退税证明材料;无法完整提供的,书面说明单证缺失项及原因,并于申报之日起180天内,联系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充。
(五)中东规车辆需上传车辆主要配置信息。
七、进口申报时未同时补充申报的,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现场海关补充申报。未按时补充申报的,海关将视情实施税收风险排查处置。
八、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和随附单证的填报指引见附件。报关单及补充申报单其他栏目填写要求按现有规定办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具体填报指引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具体填报指引
一、报关单规格型号栏
1.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原销售目的国为美国、欧洲(除俄罗斯外)、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中东等地的非中规车应分别填报“美规”、“欧规”、“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对于非上述规制的非中规车应填报“其他非中规车”。
2.型号:应填报“原型车品牌+型号”,型号应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宝马X5xDrive35i、路虎揽胜HSE等。
二、补充申报单
1.进口车辆实际卖方:转让车辆所有权及风险、并收到车辆价款的销售方。
2.进口车辆实际买方:获得车辆所有权,承担相关风险及付款义务的企业。
3.签约日期:填报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格式如“2017年10月24日”。
4.进口车辆年款:指车款年份,并非车辆生产年份,如2017年生产的2018款车辆,应填报“2018款”。
5.进口车辆型号:需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及详细发动机型号,各项目间用“/”分隔。
6.进口车辆所有选装配置:完整填写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和配置代码,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7.相关项目如没有,应填报为无,但应保留前后的“/”,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三、随附单证
1.原始合同、发票:应体现货物实际买方、卖方。
2.付汇凭证:应包括定金预付及应税佣金等。
3.车辆官网截图:应体现车型基础价格、选配及费用;无官网价格的可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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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6号(关于规范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要求的公告)
公告〔2017〕66 号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申报行为,降低通关制度性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及海关总署2009年第49号公告,现就一般贸易进口税则品目8703项下非中规车申报规范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非中规车,指针对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市场设计生产但通过平行进口等贸易渠道进入中国大陆的车辆。
二、非中规车适用无纸化申报,同一批次进口的非同一型号车辆应分项申报。
三、企业申报时,应当同时填写“价格补充申报单”,作为报关单相关栏目完整申报的必要内容。其中,
“买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买方;
“卖方”栏填写进口车辆实际卖方;
“签约日期”栏填写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
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内依次填报:进口车辆年款、进口车辆型号及标准配置官网含税价格、所有选装配置及对应官网含税价格,各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四、进口申报时主动进行补充申报的,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写“#已补充申报”。
五、如进口车辆实际买方与报关单收发货人(或消费使用单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收发货人自营”(或“消费使用单位自营”);两者不一致的,在备注栏填报“非自营”。
六、除原有报关单随附单据外,还需上传以下单证:
(一)原始合同、发票、箱单、付汇凭证等单证的扫描件。
(二)供货商采购发票、出口报关单、往来函电等;针对进口车辆采购流程作出的书面说明,体现完整贸易环节及每环节的利润、折扣比例情况。
(三)上传签约日当月的车辆官网截图,美规车辆可用车辆随附“车窗纸”扫描件代替。
(四)申报俄罗斯规、墨西哥规车辆,如出口商享受退税,需上传相关退税证明材料;无法完整提供的,书面说明单证缺失项及原因,并于申报之日起180天内,联系海关总署税收征管中心(上海)补充。
(五)中东规车辆需上传车辆主要配置信息。
七、进口申报时未同时补充申报的,在申报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报地现场海关补充申报。未按时补充申报的,海关将视情实施税收风险排查处置。
八、报关单规格型号栏、补充申报单和随附单证的填报指引见附件。报关单及补充申报单其他栏目填写要求按现有规定办理。
九、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具体填报指引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6日
附件
具体填报指引
一、报关单规格型号栏
1.原销售目的国车版、型:原销售目的国为美国、欧洲(除俄罗斯外)、俄罗斯、加拿大、墨西哥、中东等地的非中规车应分别填报“美规”、“欧规”、“俄规”、“加规”、“墨规”、“中东规”;对于非上述规制的非中规车应填报“其他非中规车”。
2.型号:应填报“原型车品牌+型号”,型号应具体到细分型号,如宝马X5xDrive35i、路虎揽胜HSE等。
二、补充申报单
1.进口车辆实际卖方:转让车辆所有权及风险、并收到车辆价款的销售方。
2.进口车辆实际买方:获得车辆所有权,承担相关风险及付款义务的企业。
3.签约日期:填报实际买卖双方间签订正式销售合同的日期,格式如“2017年10月24日”。
4.进口车辆年款:指车款年份,并非车辆生产年份,如2017年生产的2018款车辆,应填报“2018款”。
5.进口车辆型号:需完整填写品牌、细分型号及详细发动机型号,各项目间用“/”分隔。
6.进口车辆所有选装配置:完整填写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和配置代码,如“全景天窗/Panorama/041CZ。
7.相关项目如没有,应填报为无,但应保留前后的“/”,如“/无官网价格/”、“/无配置代码/”。
三、随附单证
1.原始合同、发票:应体现货物实际买方、卖方。
2.付汇凭证:应包括定金预付及应税佣金等。
3.车辆官网截图:应体现车型基础价格、选配及费用;无官网价格的可不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