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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9:15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7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1-15
【生效日期】2018-1-1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号(关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货物进口报关单自动计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全国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放行前因贸易救济措施实施设置的海关核查率,海关总署对H2010通关系统和海关预录入系统进行了优化,对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进口报关单实行自动计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货物且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除按照现行规定规范填报外,应据实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中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计税必要信息(填报要求见附件)。凡信息填报完整准确的,H2010通关系统自动计税;信息填报不准确、系统无法实现自动计税的,转为人工核查处置。申报进口实施保障措施货物的报关单,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申报进口属于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无论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均应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等);无法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应做出情况说明;不能确定进口货物原产地是否为涉案国(地区)的,可选择将规格型号栏目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项目留空,系统转人工处置。

  对于申报进口货物原产地为涉案国(地区)的,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关提交原厂商发票(实施保障措施货物除外),包括通过境外贸易商间接进口。仅能提交由境外贸易商制发的商业发票时,发票应包含原厂商名称和原厂商发票编号。

  对于涉案国(地区)企业已经与商务部签署价格承诺协议的,进口货物收货人还应提交签署价格承诺协议企业出具的出口证明信。

  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以电子方式提交上述所有单证,对未以电子方式提交的,H2010通关系统将予退单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单证内容应当与持有的单证正本一致;单证纸质文件无需提交,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留存。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补充提交单证纸质正本。

  三、为方便准确填报,相关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和“是否符合价格承诺”等信息,海关预录入系统已做维护,企业填报时只需按照提示勾选即可。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填报要求

  海关总署

  2018年1月15日

  填报要求

  对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商品,在填报报关单规格型号栏目时的格式要求为:“|< >< >< >< >< >”。“|”、“<”和“>”均为英文半角符号。

  第一个“|”为在规格型号栏目中已填报的最后一个申报要素后系统自动生成或人工录入的分割符(若相关商品税号无规范申报填报要求,则需要手工录入“|”),“|”后面5个“< >”内容依次为“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如无原厂商英文名称,可填报以原厂商所在国或地区文字标注的名称,具体可参照商务部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相关公告中对有关原厂商的外文名称写法)”、“反倾销税率”、“反补贴税率”、“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其中,“反倾销税率”和“反补贴税率”填写实际值,例如,税率为30%,填写“0.3”。“是否符合价格承诺”填写“1”或者“0”,“1”代表“是”,“0”代表“否”。填报时,5个“< >”不可缺项,如第3、4、5项“< >”中无申报事项,相应的“< >”中内容可以为空,但“< >”需要保留。

  以下填报范例供参考:

  举例1: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2>< ><0>”,表示该商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为20%,非价格承诺;

  举例2: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 ><0.5><0>”,表示该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率为50%,非价格承诺;

  举例3: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 ><1>”,表示该商品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商品,由于申报价格符合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

  举例4:填报“|<原厂商中文名称><原厂商英文名称><0><0><1>”,表示该商品属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商品,由于申报价格符合价格承诺,不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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