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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241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9:4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综合类
【文  号】署令〔2018〕241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5-29
【生效日期】2018-5-29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第241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5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简化海关手续,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决定废止1991年3月6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6号公布的《海关对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和2000年5月31日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3号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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