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海关总署公告信息 > 内容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作者: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9/6/9 22:49:58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18〕70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6-27
【生效日期】2018-7-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0号(关于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的公告)

  为便利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业务,优化税收服务,改善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启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托财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实现了担保备案、变更、撤销、担保额度扣减和返还、索偿等业务的电子化作业。

  二、通过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传输的担保电子数据与纸质文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海关已通过该系统接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的,不再接受相应的纸质文书。

  三、担保机构启用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系统前,应与海关总署完成联调测试。系统启用后,海关原则上仅接收担保机构通过该系统传输的电子担保数据。系统启用前,担保机构已出具的汇总征税担保,海关仍按原模式办理担保备案、变更和撤销,该担保到期后不再延期。

  因系统原因无法进行汇总征税担保变更、索偿等数据电子传输的,海关和担保机构可通过线下模式进行处置。

  四、担保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将暂停接收其汇总征税担保电子数据:

  (一)未按担保约定履行偿付义务;

  (二)出现违反海关相关法律法规情事。

  五、企业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出现欠税的,海关向担保机构发起担保索偿后,对应的担保即终止使用。企业继续办理汇总征税业务的,应使用其他担保。

  六、中国银行作为第一批担保机构参与汇总征税担保数据电子传输业务,其他担保机构的参与时间另行公告。

  汇总征税担保业务的其他事宜仍按海关总署2017年第45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6月27日

  • 上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69号(关于公布修改《〈亚洲-太平洋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公告)
  •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71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 最新更新

    热门推荐

    移动端首页 | PC端

    © by hsbianma.com.cn Web